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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色情犯罪?

因涉黃被抓可能涉嫌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販賣、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涉黃刑事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等。上述犯罪事實的判決結果也不同,具體的偵查認定標準也不同,視實際情況而定。

如果是協助組織賣淫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涉黃犯罪主要是聚眾淫亂罪、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容留、脅迫、介紹賣淫罪。但涉黃犯罪的最高量刑標準不會超過五年有期徒刑,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最高量刑是兩年有期徒刑。

涉黃案件的認定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助長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罪的客體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單壹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的次數和頻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誘奸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引誘、勾引、勸誘、慫恿、引誘、教唆他人賣淫。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賣淫的處罰是什麽?

(壹)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壹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等財物,但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接受教育、勞動教養的,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申報勞動教養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未遂;

2.不以盈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四)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判處刑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件情況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仍過重或過輕的,報請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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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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