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時間不少於24小時。但如果涉及特殊情況,比如涉嫌刑事案件,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48小時甚至更長。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羈押期間,應當合理對待被羈押人,不得虐待或者以其他方式不當對待被羈押人。拘役最長期限為37天,壹般情況為14天。如果情節嚴重,有流竄作案或者團夥作案,或者作案人多次作案,那麽羈押期限可以達到37天,其中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為7天。
拘留的過程如下: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有效的《拘留證》,並向被拘留人出示;
2.拘留後,被拘留者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綜上,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壹般從進看守所算起。偵查機關應當在14日內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為7日,包含在14日內。如果批準,就執行逮捕,否則就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情節嚴重的,可以延長48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