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為壹個有能力的女強人被丈夫殺死
許建平因殺害妻子並肢解其屍體被壹審判處死刑。但有近200人到法院為他求情,其中大部分是知識分子,理由是他對中國紡織業有突出貢獻。
中科院博士後王銀生在給浙江省高院的上訴狀中說:救許建平壹命,是家庭、企業、地方經濟、紡織技術、國家紡織行業經過長遠考慮的最佳選擇。本案局限於家庭內部,不同於其他危害社會範圍的刑事案件。從許建平對社會的貢獻來看,他很難與普通企業家相比。如果不被處決,他可能會繼續這種常人難以做出的貢獻。
根據法律規定,有重大貢獻的罪犯可以從輕處罰。辯護律師鄧吉祥認為,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的罪犯,也應該享受同樣的“待遇”。目前,許建平已經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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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巨大貢獻”可以贖罪嗎?(高誌國)
這200人的訴求令人擔憂:他們寫書的理由基於法治精神明顯不足。在專業領域取得的顯著成就與殺人罪的量刑程度沒有內在關聯。他因謀殺被判刑,這是司法審判的問題。所謂“從長計議”,如果按照王銀生的觀點,讓他活著不僅是對家庭,對企業,對地方經濟,對紡織技術,對民族紡織工業都是最好的選擇。他們思想的狹隘是顯而易見的。
所謂“戴罪立功”暴露出來的是知識分子階層對法律的集體漠視。王說“這種情況僅限於家庭內部範圍”,並不厭其煩地列舉了經濟和科學給各方面帶來的好處。他們看到法律的平等了嗎?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不應該因為他的文化程度和社會地位而受到不同的查處。貢獻再大,也洗不去惡意殺人案件的嚴重性。這是殺人案件,只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壹切都要根據殺人案來考慮。沒有必要讓徐去承擔殺人案,還要承擔與殺妻分屍無關的地方、工業經濟、科技的發展。把它們聯系起來寫壹本書是不是太不相幹了?!
筆者無意為許死刑“辯護”,主要是為了論證“重大貢獻”是否比“法律平等”更重要許最終會被判什麽刑,筆者無意揣測和推斷,這最終是司法機關的事。即使改判,作者也不是想因為“貢獻大”而去抹刑法的油,而是基於法律文本的新思維、新觀點。
南方都市報:不要讓“利益論”影響司法公正(初陽)
我不同意這個博士後的觀點。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案件當然會和發生在其他地方的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法律會對此進行區分。但是,是不是因為案件發生在家庭中,違法的程度就比較輕呢?顯然不是。出於對企業、地方經濟、紡織技術和民族紡織工業的考慮,許建平的司法判決顯然更多的是基於本地方或本行業的利益而非法律事實。另外,基於這種“利益論”的司法判決是否“從長計議”?
我們不否認,如果許建平活著,“他可能會繼續做出常人無法做出的貢獻”,從而為行業和地方經濟創造更大的效益,但我們有沒有想過另壹種效益,那就是司法公正?如果出於行業和局部利益對犯罪分子從寬處理,無疑會破壞法治秩序,直接導致司法不公。
另壹方面,不難想象,如果我們向許建平張嘴,會不會出現更多的許建平,讓他們不再對法律心存敬畏?而且還會有其他人懷疑法律的公正性嗎?那麽這個時候,我們從何談起司法的威信,法律的公信力?
正義不應受到法律事實以外的任何因素的影響。相對於司法公正的社會利益,基於行業和地方的利益真的很小。對於壹個法治國家來說,維護司法公正和行業、地方經濟利益的人,眼光要長遠,需要長遠,這是不言而喻的。
南方都市報:論“當庭申辯”(韓笑)的危害性
其實200多人的集體行動並不是孤立的,這種“功德贖罪”的論調有著深厚的傳統和民間基礎。
即使是現在,我們看很多問題的時候,依然沒有逃脫這種傳統思想的禁錮。很多時候我們習慣於辯證地看待問題,分析問題的主次,這無疑是非常理性的。但由於思維的慣性,這樣的思維往往被用來對壹個人的品質和行為下結論。很多人認為,要全面地看待壹個人,不僅要看到他的缺陷,還要看到他的貢獻。於是就產生了這樣的想法,壹個人壹生總會犯壹些錯誤,不應該因為個別錯誤而否定他壹生。要看這個人在其他大的方面的成就和貢獻,如果功過大於過,就應該給他壹個正面的定性。這種說法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如果“個別錯誤”非常糟糕或者不可原諒呢?
在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有壹種所謂的“好人壞人觀”。我們常常誤以為“壞人”就是那些作惡多端的人。其實“壞人”並不是壹輩子都在做壞事。有些人就是壹輩子做了壹件壞事。如果這件壞事做得足夠惡劣,他們還是難逃“壞人”的惡名。我們絕不能因為壹個人做了很多所謂的“好事”,就把他的惡行壹筆勾銷。殺害妻子的科學家可能在科學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從“贖罪論”來看,他對社會的貢獻遠大於殺妻罪。如果真的用這種思維方式處理,必然會有壹個結果,就是兇手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法律的正義受到侵害。
人們有時會犯錯誤,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這種“錯誤”已經超出了壹定的限度,成為了社會倫理和國家法律上不可饒恕的罪行,那麽這樣的“錯誤”對壹個人的壹生都是致命的。這個時候,無論他為國家做了多少貢獻,無論他為社會創造了多少財富,無論他立下了什麽豐功偉績,這些都不能用來抵消他的罪過。我們要看到,罪不可怕,不把罪當罪才可怕。所謂“贖罪論”是對惡的變相鼓勵,是對倫理和法律的顛覆,與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相違背。我們應該堅決把這種思想從我們的思想中清除出去,扔到歷史的垃圾堆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