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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聶樹斌案律師閱卷如此難

吳立偉:聶樹斌案為何十年難閱卷

發布時間: 2015-03-19 09:53:38 ? 作者:周東旭 ? 來源: 網絡

3月17日,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完成閱卷,這也是聶樹斌案律師10年來首次獲準查閱完整卷宗。8點30分左右,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及聶樹斌母親張煥枝進入山東高院閱卷。此前,聶樹斌案代理律師多次向河北高院提出閱卷申請,均被河北高院以各種理由拒絕。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決定將聶樹斌案指令山東高院進行復查。

律師稱,這次閱卷範圍之廣,遠遠超出預期,其中包括聶案卷宗3本,法院提供的聶案卷宗***有3本,主卷偵查卷有136頁,另有壹審和二審的審判卷,分別為54頁和38頁,還有王書金案卷宗,以及河北高院復查卷宗。李樹亭說,從上午閱卷來看,他的初步判斷是,聶案是站不住腳的,存在嚴重程序問題。

作為法律規定的律師閱卷權,為何壹定要等上十年?冤假錯案的閱卷面臨哪些難題?

京都律師事務所資深刑辯律師吳立偉表示,卷宗是案件申訴的重要依據,比如聶樹斌案件,還原當時事實或者翻案,律師必須提出相關的理由,將原先認定的理由推翻,而卷宗目前是最主要的證明材料,無論是證據還是程序。“案件真兇已經出現,從認定的證據看,卷宗肯定有會問題。”

“近年來,作為‘三難’之壹的閱卷難得到基本解決,“吳立偉稱,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等,在壹審二審案件中能夠貫徹,極個別案件會難壹些。

閱卷難的“極個別案件”,就包括申訴案件。“律師要求查閱,法院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讓查,基本集中在申訴階段。“吳立偉介紹,申訴案件立案閱卷都很難,表現兩個方面,第壹,法院根本不接受,不收當事人遞交的材料,壹般也沒什麽理由,或者直接說案件沒錯。第二,收下材料後,不答復,有的給答復,基本是駁回申訴,理由也多是“套話”,比如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程序合法,裁決不予申訴等。“受理難,閱卷過程中司法部門往往會找出諸多理由加以阻撓。”

閱卷難很大程度成為糾正冤假錯案的阻力。吳立偉質問,如果連卷宗都看不到,又怎麽去辯護申訴?從已有的案例看,糾正冤假錯案非常難,得以翻案的大多是真兇出現,或者被認定“死亡”的被害人出現了,比如呼格吉勒圖案,也是歷經多年。吳立偉說,“死者生還案件糾正都那麽難,其他可想而知。十年阻止律師閱卷,貌似是在維護司法機關形象,實際正是這種行為踐踏了司法的威嚴,與其可能的初衷完全相悖。”

吳立偉在代理的申訴案件中也曾多次遭遇閱卷難,“之所以申訴案件閱卷難,主要是由於司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嚴重扭曲。以聶樹斌案為例,十年不允許閱卷,如果司法機關敢於糾錯,案件經得起考驗,為什麽會害怕律師閱卷?司法機關不敢把審判放在陽光下,害怕律師糾正錯誤。”

“很多執法機關不認為自己會錯,當事人申訴是為了逃避罪責,甚至還有人稱,‘誰都說無罪,殺人者也會說自己無罪’。”吳立偉表示,這種理念主導下的司法自然會阻礙申訴,維護司法機關形象,甚至維護個人形象。從動機上看,錯案平反後也會涉及賠償、個人追責,影響主要領導政治生命等。

吳立偉認為這種理念仍然廣泛存在於公檢法系統內,“如果不改變,法治秩序很難有長足發展。”

閱卷是律師的權利之壹,只有保障足夠的閱卷權,律師才能做出法律上的判斷,提出相關申訴意見。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包括代理律師,需經法院許可,才可以閱卷。但是,並沒有針對代理刑事案件申訴的專門規定,河北高院也多以此為拒絕理由。吳立偉表示,法律並沒有禁止申訴過程中的律師閱卷,這種情況就應該視為可以閱卷。申訴案的閱卷問題在聶樹斌案件中得以突顯。

申訴案閱卷難能有所改進嗎?吳立偉認為未來通過修法或者司法解釋,應該會逐步完善。他以死刑復核為例,起初死刑復核不允許律師介入,法院核準即可,後來律師可以參與,但非常艱難,比如案件是否到最高法院,不知道,如果到了,誰是負責人,也不會告訴律師,幾乎見不到辦案人。後來逐漸得到解決,近日最高法出臺《關於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辯護律師可以聯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詢立案信息和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法治的建立不會壹蹴而就,很漫長,也很艱難。目前強調的有法可依,基本做到了,雖然法治整體環境在轉變,但有法必依還不行,個別案件仍然舉步維艱,要轉變司法人員的意識。”吳立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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