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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註冊相同商標,且產品相同,應該如何辦理?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壹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

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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