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五十八條: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中國商標法判斷近似的原則是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於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也就是說,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於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來源的識別性、最易於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的商標構成要素。
參考資料:/flfg1/flfg/201309/t20130903_137807.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2/id/3350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