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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商標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文件?

壹、辦理商標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文件?根據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人民法院請求商標局對註冊商標權實施財產保全措施的,應提交以下書件:1、協助執行通知書;2、有關民事裁定書、判決書;3、法院介紹執行人員前來對註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介紹信;4、執行人員的證件。二、辦理商標財產保全的註意事項?1、被執行人必須與註冊人壹致。2、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3、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4、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壹並查封為宜。5、查封期限不應超出查封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6、對商標註冊申請不能查封。7、協助執行手續齊備,商標局簽收《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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