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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中庫存商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貨值金額的認定標準,應當分別未售出商品和已售出商品處理。已經出售,價值超過5萬元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貨物未售出,貨值1.5萬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未銷售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意見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在商品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情況下。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部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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