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重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詞語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我國的商標註冊采取申請在先原則。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去申請註冊商標,商標局會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駁回之後的那些商標註冊申請。遵循申請在先原則,旨在維護權利人的在先權利,防止不正當的搶註行為。然而,網絡熱詞的傳播途徑主要依賴於網絡等新媒體,其傳播速度和傳播範圍難以控制,傳播主體、和原創作者也難以確定,很難保護在先人合法權利。
不過,雖然適合註冊成商標的網絡熱詞不多,但壹旦註冊成功,商標將會給註冊人帶來豐厚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