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應該說僅限於對註冊商標的保護,而註冊商標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四類。如果該商城的名稱確實為註冊商標,則未經商標註冊權利人的許可,使用商標,很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但還需要由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予以認定。
如果該商城的名稱沒有註冊,那麽該商城對其名稱享有的就是企業名稱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即企業對其依法取得的名稱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29條規定,企業名稱只有經法定程序註冊登記後,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則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壹旦該名稱進行登記,未經該企業許可,使用其名稱的仍然可能涉及民事侵權。
當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樣對企業名稱進行了保護,對搭便車的行為,也就是改動壹兩個字,但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誤解的,同樣是不允許的。
但是,現實當中註冊商標以及企業名稱網絡保護還不健全,網絡商城或者店鋪的名稱也沒有嚴格的登記審批程序。即便是妳用了人家的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被追究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不會太大。不過,我仍然不建議妳這樣做,因為畢竟要承擔壹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