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2017版)提交的商標網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相關內容。第壹條商標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商標局簽訂《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用戶協議》,確認同意。第二條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網上申請,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網上商標註冊。關於網上商標註冊的申請流程,請參考我們之前的介紹:如何填寫商標註冊網上申請,請參考文章第三條。商標申請人自行提交網上申請的,應當在提交網上商標申請前提交網上用戶註冊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真實有效的用戶信息。商標申請人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可以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申請用戶註冊。第四條提交網上商標申請,應當通過網上商標申請系統,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文件。網上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視為未提交。第五條提交網上商標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文件成功提交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的日期。第六條提交網上商標申請時,申請信息以商標局數據庫錄入的記錄為準。但是,除非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商標局的檔案和數據庫記錄存在錯誤。第七條商標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時,應當在當日系統開放時間內以網上支付方式繳納商標費用,未繳納的視為未提交申請。第八條除專門針對以紙質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的規定外,所有關於紙質申請的規定均適用於網上商標申請。第九條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2065年3月17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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