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縮寫,原意為“產品設備制造商”。是指采購方提供設備和技術,生產方提供人力和場地,采購方負責銷售,生產方負責生產的壹種現代化、大眾化的生產模式。但目前在國內,多是指采購方提供品牌和授權,委托國內企業廠商生產帶品牌的產品的方式。
2.OEM生產的本質
從法律屬性來說,貼牌是壹種合同。所謂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壹方稱為承包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壹方稱為定作方。在貼牌生產中,擁有品牌或商標權的企業是訂貨方,貼牌企業是承包方。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提供,也可以由承包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承包方需要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相關產品的制作,並添加定作方註定要添加的商標標識,定作方需要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合同內容要盡量詳細,語言要準確。
合同是闡明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如果以後發生糾紛,合同文本是解決糾紛最重要的證據。貼牌生產,很多時候雙方都不重視合同的訂立,雙方只有口頭約定。為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雙方應盡可能訂立壹份相對完善的合同。合同中應詳細約定雙方的名稱、住所、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原材料的來源和數量、質量要求、報酬、承包方式、期限、地點、合同履行方式、驗收方式、產品標準等,特別是違約責任。壹旦發生糾紛,雙方很容易根據合同條款確定誰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