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第六十條電子商務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交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宣城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