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案中的相關規定填補了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對於規制馳名商標宣傳直接法律依據上的空白,這將有利於遏制權利濫用,更好實現馳名商標權人利益與其他商標權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利益的平衡。
二、針對規制馳名商標宣傳,率先在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宣傳的主體、方式、法律責任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既利於利用現有商標管理資源增強相關措施的可行性,又可為其他法律規範在規制馳名商標宣傳方面的具體適用或立法完善提供參考、借鑒。
三、從全面規制馳名商標宣傳、徹底阻斷其背後利益鏈條的角度來看,修正案中的相關規定仍有不足,其實施效果可能因其不足而不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