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備案登記為進入要件的合同類型外,壹般合同(包括商標使用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前提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形式和內容不違法。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許可雙方不得未經備案而對抗善意第三人主張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前提是該第三人應當是善意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只要雙方達成壹致,無需備案,就是合法有效的。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