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未遂,但因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涉案金額49萬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基準刑期三年以上,即使未遂,也幾乎不可能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