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跟股東協商,協商壹致後將商標轉讓到公司名義下。
二,向商標局對該商標提無效宣告,同時將商標註冊到公司名義下,若商標壹直是以公司在使用,那公司肯定會有很多使用該商標的證據證明,可以向商標局提交這些使用證據證明,對該商標進行無效宣告,商標局會根據妳們提供的資料審核對方是否存在搶註行為,如果妳們證明足夠充分,對方商標是可以被無效撤銷的,商標就可以被申請在妳們公司名義下了。
三,對該商標提撤銷三年不使用,如果是股東搶註該商標,但商標是公司在使用,那對方應該是沒有該對商標的使用證明,商標申請完成後申請人超過三年未使用該商標,該商標就可以被判定為閑置商標,其他申請人就可以向該商標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若對方不能提供該商標的使用證明,該商標就會被撤銷商標權。
弊利:協商轉讓相對來說手續資料簡單,轉讓時間固定(壹般轉讓時間為8到10月完成),轉讓不會存在什麽風險,到時間後商標就會轉讓到公司名義下,相對穩妥。
提無效宣告相對需要整理的資料較多,提供證據依據較多,審核時間較長(壹般無效宣告審核時間為壹年左右),而且提無效宣告不是肯定能無效撤銷,需要根據提供證明資料審核,審核通過對方商標才會被無效撤銷。
提撤銷三年不使用,這個成功率主要就是看對方有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證明,如果對方沒有使用該商標超過三年,那對方的商標權就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