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
2.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會暗示該商品與該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系;
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