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也被稱為“反向模仿”。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在與本公司字號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二)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