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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南寧工商局有沒有這麽嚴厲的行政處罰,罰款4000元是否合法,法律是否有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

根據妳的陳述,妳總共沒有賣出26瓶啤酒。然後妳就可以根據價格來計算價值了。罰款是妳貨物價值的3倍!這裏的非法業務量就是妳的價值。如果是售出的,就是售出的啤酒加上未售出的啤酒的總價值。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免除行政處罰要同時滿足三點:1,違法行為輕微;2.及時糾正;3、無危害後果。

就妳而言,妳在銷售的時候被工商查處,不屬於及時改正的定義。這和刑法中“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是壹樣的。妳的情況屬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減輕處罰。找熟人解釋,自己寫減輕處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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