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備等條件;
(2)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3)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3、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壹式2份,同時附送有關部門證明材料
(1)申請書1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3)《印刷行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核發)2份
(4)《特種行業許可證》(北京市公安局核發)2份
(5)3人以上《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2份
(6)企業印制商標管理制度(含商標印刷業務審查制度、登記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廢次標識銷毀制度、檔案制度)2份
4、 上述材料齊備後區縣分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報到市局商標
處,商標處經審查合格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制做《印刷商標單位證書》,並由區縣分局商標廣告科將許可證發到企業手中。
5、領取《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應交納規費50元。
5、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有效期兩年,到期前2個月企業應向所在地工商局商標廣告科提出復核驗證申請。復核驗證工作的時限與申請辦理《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時限相同。
6、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復核驗證收取規費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