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
(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對上述兩次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商標專用權侵權賠償金額的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