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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註冊制度

根據“壹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是壹個獨立的制度,即使壹個商標在世界其他地方註冊,在香港也不會得到自動保障。根據規定,內地企業的品牌要進入香港市場,應盡早申請註冊商標,避免被他人註冊帶來的損失和麻煩。香港的商標註冊程序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從申請到完成註冊有時間限制和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在此期間,如果任何人根據香港《商標條例》提出異議,並提交確鑿證據,商標的註冊申請可以不通過。在香港,按照國際慣例,只要第壹申請人申請使用商標並被核準註冊,就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但同時,根據《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加入該公約的國家或實施該公約的地區享有商標註冊的優先權。這樣,如果有人先在香港申請了商標的註冊,而該商標已經在內地註冊了,即使內地企業後來在香港申請了該商標的註冊,也可以享有被註冊的優先權,但優先權期限只有六個月。因此,內地企業可以考慮依據香港《商標條例》中“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反搶註。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註冊處接受商標註冊申請後,會在香港知識產權憲報刊登。任何人都可以公開閱讀相關細節,並在三個月內向商標註冊官提出異議。登記處會安排申請註冊和反對註冊的雙方出席聆訊,由聆訊人員根據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此外,即使註冊商標的異議人未能在上述三個月期限內提出異議,也可以在商標註冊後向商標註冊官或法院提出異議,然後通過法律程序最終判定商標註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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