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商標公告的30天內,任何利害關系人都可以提交對該商標申請的異議,以阻止商標申請的註冊。基於申請,商標局可以另外許可異議人30天的期限,以便於商標異議人準備和提交相應的異議證據。如果壹個商標在哥倫比亞官方所認可的在任何國家舉辦的展覽會上使用和展出,該商標則可以被接受註冊。如果在商標首次在上述展覽會上使用和展出日起6個月內提交該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將該商標在展覽會上的首次使用日作為商標申請日,並得到官方的認可。商標在上述展覽會上的首次使用日期則由舉辦展覽的有關機關出具相應的證明予以證實。
3.對於商標局的決定或裁定,均可以向國家商業和工業管理部提出復審或上訴請求,直至向國家專門委員會申請撤銷商標局的決定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