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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其他企業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在外包裝印經銷商商標嗎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可以理解為企業生產的產品(流通稱為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為商品商標,銷售企業的商品是服務商標,兩者不能相互替代。銷售企業在自己銷售的商品上加註自己的服務商標來表明該商品是該銷售企業經銷的商品應當說是可以的,但不能替代商品商標。如果經銷商未經生產者的同意,用自己的商品替代商品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五)項“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如果經銷商與生產商有協議,生產商生產的某種商品由該經銷商獨家經營,將該經銷商的商標作為商品商標,商品標簽應當註明某生產企業生產,某公司(經銷商)監制的字樣。以上觀點完全是個人觀點,不保證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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