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
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