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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執法行為“六條禁令”是什麽內容?

煙草專賣執法行為“六條禁令”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第二十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壹條 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

第二十二條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三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條 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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