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其中,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其他損害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行為人將他人的註冊商標用於門頭裝潢,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類似行為在商業活動中並不少見,法官提醒商家不要抱著僥幸心理打“擦邊球”,應通過合法途徑構建自己的品牌效應,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