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顏色組合商標不包括單壹顏色商標,或者被稱為“單色商標”或“純色商標”。目前世界上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如美國、德國、意大利、韓國等。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TRIPs的最低要求,保護單色商標不是TRIPs的最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也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壹般的組合商標。
3、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
4、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彩色,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的表達為“紅色,黃色,黑色”等。
5、顏色組合商標不應限定具體的形狀,但應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6、顏色組合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或者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方可取得註冊。
7、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卓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