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時間:周壹至周六上午8: 30至下午12: 00至下午1:00-5:00。
2.經濟部接待室: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080號6號樓2樓,近江浦路。
電話:65899528,接待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8:30-65438+下午02: 00,1: 00-下午5: 00。
3.四平路接待室:楊浦區四平路1149號,近赤峰路。
接待時間:周壹至周六上午8: 30至下午12: 00至下午1:00-5:00。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第七條設立公證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八條公證機構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設置公證機構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交通條件和公證服務的實際需求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證機構的設置規劃,並可根據本地情況和公證需求的變化調整設置規劃。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包括:設置方案的依據,公證機構設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證執業區域劃分的安排,公證機構總量和區域分布的安排。
公證機構的設立方案和調整方案應當報司法部批準。
第十條公證執業區域可以分為下列區域:
(壹)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管轄範圍;
(二)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所轄的市轄區。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批公證機構的設立或者變更時核定。
第十壹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符合司法部批準的公證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