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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購進對外宣傳用宣傳品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條條例》規定,是否可以抵扣,需符合三個條件:

壹、受票方為壹般納稅人(不包括選擇按簡易征收的壹般納稅人)

二、取得抵扣憑證

三、用於應稅項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取得了增值稅應稅服務(比如廣告宣傳服務),且該宣傳活動並不是用於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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