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責任的承擔包括兩種形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詳情如下:
1,停止侵權。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排除障礙。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身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歸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應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原狀。歸還主要是壹種責任形式,當它被用來占有他人的財產時。
6.修理、重做和更換。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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