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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反向假冒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在行為主體方面,其主體只有與被反向假冒人生產、制造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有關,而不包括該類商品的銷售者在內。銷售者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用自己的銷售商標替換他人商標再將商品投入流通市場的行為不屬於反向假冒商品行為。

(2)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主觀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產品聲譽為自己創牌牟取不當利潤。

(3)在行為對象方面,反向假冒行為直接指向他人生產的產品,其實質在於盜用或貶損他人產品的聲譽。

(4)在行為內容方面,反向假冒表現為在市場上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以自己的商標標識替換他人的商標標識;將該商品繼續投入流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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