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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註意事項

1、商標被許可人必須是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人資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

3、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應與註冊商標壹致;

4、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範圍;

5、許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標期限不得超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

6、被許可人未經許可人授權,不得將商標許可他人再使用;

7、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商品。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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