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其他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任何人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分開來說,對該商標註冊成功不到5年的,那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寫明商標爭議的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據,以證明商標爭議的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的爭議進行審查,做出裁定。
如果是對已經註冊成功超過5年的商標有異議,那麽就不能提異議或爭議了,只能是看對方是否三年近對該商標進行使用,如果沒有任何使用,則可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請求商標局撤銷其申請。不過,提出撤銷不太容易,因為對方很容易提供使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