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公告。
壹是正確認識虛擬貨幣的本質屬性和相關經營活動
虛擬貨幣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它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該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開展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出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二、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成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利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註冊、交易、清算、結算相關的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存儲、托管和抵押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