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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商標註冊的費用、流程和條件是怎樣的

1.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第19/1992號於1992年8月28日頒布,並於1993年4月28日生效。原第21/1961號商標法同時廢止。涉及商標的法律還包括1993年初頒布的新商標法實施細則。

2.商標權的基礎由在先使用原則轉變為在先註冊原則。商標的在先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權要求商標註冊基於善意主張。

3.商標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

4.印度尼西亞的商品和服務分類系統采用雙軌制。商品和服務分為35類,前34類采用國際分類,第35類采用國內分類,主要參照服務分類。

5.印度尼西亞加入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文本)、《商標法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二,申請所需的信息

1.法人申請的,應附1份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以自然人身份申請,個人身份證件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名稱、性質、國籍、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方式;

3.電子商標標準樣本;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6.對於非英文的文字標記,申請人應當提供該文字標記相應的英文翻譯和意大利文翻譯。

二、在印度西山麗申請商標註冊所需時間:

1.印度西山麗商標註冊申請查詢時間:5天(文字),10天(圖形)。

2.印度西山麗商標註冊申請受理時間:4-5周內。

3.印度西山麗商標註冊申請時間:18-28個月。

4.印度西山麗商務標有效期:10年,從申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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