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字號可以大於食品名稱和商標。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指食品上可以采用規定用語來說明營養成分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如 “高鈣” 牛奶、“低糖” 餅幹等。
凡是進行功能聲稱的食品都應在營養成分表中列出相應的營養成分含量,並符合聲稱條件。任意刪改規定的聲稱用語或使用規定以外的聲稱用語均被視為違反國家標準。
如果每百克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大於或等於12克,或每百毫升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大於或等於6克,且該數值是真實可靠的,則該食品可以聲稱為“高蛋白”食品。
低脂肪食品要求每100克食品中的脂肪含量小於等於3克,或100毫升食品中小於等於15克。如果某食品標簽上聲稱 “低糖”,則要求每100克或 100毫升該食品糖的含量小於等於5克。
消費者可以核查標簽上營養成分表中糖的含量是否達到要求。聲稱富含多種維生素,應有三種或三種以上維生素達到“富含”的要求,但是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的三種維生素,即使折算為每420kJ計。
僅有維生素B6和維生素B12達到“富含”的要求,維生素C僅達到了“含有”的要求,因此不能聲稱“富含多種維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