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商標做門面廣告是否屬於侵權,需要看對方的商標是否已經註冊以及是否會對大眾造成誤會。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對方的商標已經註冊且行為人的行為足以誤導大眾,那麽用別人商標做門面廣告的行為屬於侵權。但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沒有誤導公眾,只是善意使用,那麽用別人商標做門面廣告則不構成侵權。如果對方的商標沒有註冊,那麽用別人的商標做門面廣告不屬於侵權,但是有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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