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註冊商標所有人對有證據顯示侵權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的,可以以控告人的身份將已經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線索向管轄地的公安機關舉報。
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當包含如下內容:侵權人的基本情況(企業名稱或個人姓名,住址,電話等);侵權情況(生產或者銷售時間、數量、單價等);註冊商標證正本或者有效的復制件;侵權產品樣本;供與侵權產品對照的自已的產品;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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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公民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舉報正在進行的商標案件犯罪活動,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商標案件犯罪活動的線索。有關的舉報事實和線索必須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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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告人、舉報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否則會承擔誣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