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代表、貿易、合作、地理或其他關系而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商號、作品、設計、名稱、肖像等因素的知名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如果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註,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被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旅遊景點名稱、產地名稱等屬於公共資源的存在。
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費和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