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二〇壹〇年“雲南省著名商標” 認定活動的公告》要求,申請人應將《雲南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及近兩年的證明材料裝訂成冊後壹式兩份交所在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條規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
第八條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上報的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認定,並予公告;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予以初步認定的雲南省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認定,發給《雲南省著名商標證書》;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附註:2010 雲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已經結束並公告。 http://220.163.86.131/readarticle.aspx?articleid=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