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地理標誌商標轉讓基本上也是不可以的。因為地理商標通常是某個區域內的商標,比如是“增城荔枝”,轉讓到四川等地就不合理,因為這是某個地方特定的商標,如果在其他地方使用這些商標,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會。
除此之外,商標轉讓在商標法中也是有規定,根據《商標法》四十二條規定:“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