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考《商標法》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我國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規定凡在壹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
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註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鉆空子搶先申請註冊。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從首次向成員國之壹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壹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壹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壹完成了第壹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壹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後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