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用通知,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電子煙市場專項檢查行動方案》二。檢查內容(壹)對互聯網上的電子煙信息進行全面清理。1.全面清理網上銷售電子煙,防止變相、變相銷售。2.全面清理短視頻、自媒體等社交平臺的電子煙銷售行為,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3.全面清理網上虛假違法電子煙廣告。4.推動落實和強化互聯網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平臺建立獨立清理機制;推動落實和強化電子煙企業主體責任,不得通過自建網站、微信官方賬號、小程序、短視頻等網絡方式銷售電子煙;督促生產、銷售電子煙的企業或個人撤回通過互聯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