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公告期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具體如下:商標異議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在《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其目的是公平公開地確認商標權,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商標異議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條款或者商標不顯著、申請人沒有資格申請等。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即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法人、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立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的監督,減少審查中的錯誤,強化商標意識,給註冊商標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壹個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防止未來權利沖突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先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利害關系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個:壹是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二是商標違反了禁止條款。流程(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並附上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2.準備異議文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撰寫異議理由和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3.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代表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1。準備異議申請書,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和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3.在編碼窗口中鍵入收據條形碼;4.在付款窗口支付異議費。(3)郵寄辦理1,準備異議申請書: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2.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寄到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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