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於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2、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適用了以上判定商標近似的原則。
3、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對訴爭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認定被控侵權商標與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視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或者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整體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場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構成近似;否則,不認定構成近似。
4、認定商標近似時,考慮請求被保護的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顯著性越強、知名度越高的商標,被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對其保護的強度亦越大。這是因為對於在特定市場範圍內具有馳名度的註冊商標,給予與其馳名度相適應的強度較大的法律保護,有利於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鼓勵正當競爭和凈化市場秩序,防止他人不正當地攀附其商業聲譽,從而可以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有序和健康地發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