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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標註銷條件

您好,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標識商品的來源。”“用”是“撤三”條款的核心。“使用”的具體證據和材料包括:

第壹,含有完整商標並能與具體商品聯系起來的廣告材料。比如報紙、雜誌、電視、廣播中可以確認時間的廣告樣本;與廣告公司或廣播、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帶有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出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鋪、燈箱、戶外廣告照片;與商標印刷企業簽訂的標註商標的合同或開具的發票等。

二是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三,服務場所、服務標誌、服務工具、服務物品、商業交易文書,其中含有完整的商標和使用時間。

在收集證據時,要註意證據所反映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的壹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以保證證據“使用”的有效性,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會被“撤銷”。

第四,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壹般指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

政府政策限制。由於政策的限制,壹些特定商品無法生產銷售,或者無法通過審批,不使用商標也是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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