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商標經核準註冊後,商標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必須與使用人就該註冊商標的使用問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許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二、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