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成員組成。
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壹)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之間的關系;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範圍。
此外,還應附主體資格證明,詳細說明其擁有或委托的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以表明其有能力監督使用地理標誌商品的具體質量;附地理標誌所標示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